来源:四川成环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5-02-04 17:56:51 [举报]
有机废气排放检测
适用于:所有生产型企业有机废气排放检测
生产型企业有机废气二氧化氮、PM10、PM2.5、总悬浮颗粒物、氮氧化物、镉及其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甲醛、沥青烟、烟(粉)尘、烟气黑度、总烃、苯系物、非甲烷总烃、氨、氯气、二氧化硫、六价铬、铁、氟化物、氯化氢、低浓度颗粒物、饮食业油烟、一氧化碳
锅炉废气排放检测
适用于:所有生产型企业锅炉废气检测
生产型企业锅炉废气二氧化氮、PM10、PM2.5、总悬浮颗粒物、氮氧化物、镉及其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甲醛、沥青烟、烟(粉)尘、烟气黑度、总烃、苯系物、非甲烷总烃、氨、氯气、二氧化硫、六价铬、铁、氟化物、氯化氢、低浓度颗粒物、饮食业油烟、一氧化碳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
4.1.3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 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严格的排放限值。
4.1.4 新建燃气采暖热水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宜超过 100mg/kW·h。
4.1.5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浓度执行表 3 规定的限值。
表 3 燃煤锅炉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 污染物项目 浓度限值(mg/m3)
无组织粉尘(监控点与上风向参照点浓度差值) 0.2
4.2 脱硝设备设计运行管理要求 脱硝设备的设计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反应物混合均匀,反应完全,减少有毒有害或可能对环境空气 质量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SCR)工艺的脱硝设备,氨逃逸质量浓度不应2.5mg/m3。 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工艺的脱硝设备,氨逃逸质量浓度不应8mg/m3。
4.3 烟囱高度规定 锅炉烟囱高度应符合GB 13271的规定。同时,锅炉额定容量在0.7MW及以下的烟囱高度不应低于 8m;锅炉额定容量在0.7MW以上的烟囱高度不应低于15m。
气检测是环境检测中的大项,是环境检测常做的项目之一。废气检测按照产生方式可分为厨房油烟、喷漆房废气、锅炉房废气等,按照排放方式可分为有组织与无组织。
有组织废气
指经过15米及以上高度的排气口进行有序排放的废气,如餐饮油烟、汽车喷漆房等。这种排放方式会稍微增加企业的成本,却能大幅度削减废气含有的污染元素,增加废气的扩散速度,大可能地减少环境污染。其采样方式为固采样,即在排气筒出风口处用设备进行测量,将设备的探头置入风口处一段时间,让设备记录下各项数值,可参考《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2007》。常用检测项目有: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系物、油烟、林格曼黑度等
成都将大力推进在用燃煤锅炉淘汰和清洁能源改造,包括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所有燃煤锅炉全部“清零”,加快推进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木材及生物质燃料锅炉的淘汰,力争11月之前完成全市在用燃煤锅炉淘汰率达50%以上。
大限度压减电力行业本地排污,全市两家燃煤电厂要实行压减发电量及从11月1日起错峰生产等措施减少燃煤使用;
开展锅炉全面达标整治专项行动,完成对全市在用燃煤锅炉达标情况的全面检查,不达标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同步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清单;同时,严格落实新建燃煤锅炉环评制度和注册登记制度,原则上全市范围内不再新建燃煤锅炉。
国家针对不同的行业制定了不同废气管控标准,主要包含锅炉废气、水泥工业废气、砖瓦工业废气、炼钢工业废气、火电厂废气、加油站废气、餐饮业油烟废气等19个行业门类。
其中的指导性纲领是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本标准限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的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其他的标准均由此标准及具体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标准。
以上所有标注均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评、设计、环保竣工验收及投产后的废气排放管理。
生活饮用水营养盐及有机指标检测项目: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CODCr)、生化需氧(BOD5)、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等。
生活饮用水金属含量检测指标:砷、汞、六价铬、铅、锌、铜、镉、铁、锰、钴、镍、钼、铍、钡、钾、钠、钙、镁等。
生活饮用水微生物检测项目: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
生活饮用水有机污染物检测项目:肉眼可见物、挥发酚、多环芳烃(PAH)、多氯联苯(PCBs)、可吸附有机卤化物、挥发性卤代烃、有机氯农药(OC Pesticides)、有机磷农药(OP Pesticides)、挥发性有机物(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二恶英、 总石油烃类(TPH)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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